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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2.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3.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
  4.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0條 …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5.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敘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6.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後,得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7.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8.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9.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
  10.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11.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依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首長判行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1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13.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14.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
  15.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經總統之核定,得指派代表出席。
  16.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列)席人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並對外保密。
  17.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2條 …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本辦法適用於以下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或業管範圍內有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者:一、政務人員。二、公務人員、雇員。三、軍官、士官、士兵。四、聘用、約僱人員。五、駕駛、技工、工友。六、借調人員。
  18.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項人員之護照應由本局第五處統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清查,並副知政風處及督察單位。前項人員之出國管理及核准由本局自行辦理,其名冊不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但留職停薪人員,其名冊仍應送管。前條第二項人員未經核准…
  19.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非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公務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及休假狀況、業務代理人等(如附件一),併同「國家安全局員工休假管制卡」,先會辦…
  20.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5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公務出國者,應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先行簽奉權責長官核准,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發申請人出國同意函,交申請人據以辦理出國手續。二、另有因執行特種勤務或情報任務等特…
  21.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外,不得進入或經由第三地私自轉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必須過境者,返國後應於「歸詢表」中(格式如附件三)詳述事由,並送…
  22.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3條 …),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2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條 …,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2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忠實執行其職務。
  2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聘(僱)期如下:一、領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
  2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領有月退休金(俸)者,待遇支給標準如下:一、擔任領導職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特任首長待遇。二、擔任研究職或其他職務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
  2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2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7條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
  2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遴聘(僱)為掩護機構之服務人員:一、曾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含緩起訴、緩刑)者。案件仍在偵審中者,亦同。二、曾經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經原服務機關處以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案件仍在…
  3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