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條 前條第二項人員之護照應由本局第五處統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清查,並副知政風處及督察單位。前項人員之出國管理及核准由本局自行辦理,其名冊不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但留職停薪人員,其名冊仍應送管。前條第二項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依相關法令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