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