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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7條 …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8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2條 …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6條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三、車輛系…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7條 …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9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二、裝置前…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6條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1條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二、除行駛於道路上…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2條 …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勞工在工作台…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5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6條 …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7條 …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9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2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3條 …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5-1條 …標示代替之。三、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止人員墜落,且採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五、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1條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5條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7條 …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3條 …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4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條 雇主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應使用空氣為壓縮氣體。但作業終了時,能將氣體立即排出者,或已採取標示該氣體之存在等措施,勞工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不致發生缺氧、窒息等危險時,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1條 …於從事灌注、卸收、儲藏危險物或有害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並確認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二、使用軟管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條 …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