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三節 處置 第163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