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條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二、不得影響照明。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