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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郵政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相關組織、程序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事項…
  2.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郵政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
  3.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郵政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
  4.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郵政業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
  5. 行政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郵政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必要時允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