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3條 郵政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必要時允以修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