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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條 …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3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條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7條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條 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0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1條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9條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 …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第一項情…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 …,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