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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0條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2.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3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法律規定公務員停職之原因,不得停止其職務。
  3.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4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不得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4.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六、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5.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9條 …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6.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
  7.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2條 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3條 …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0條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8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6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7條 …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8條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6條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
  18.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核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書,向占缺法院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受理後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前二項所定年齡,應依戶籍記載,…
  19.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2條 …件之交接,依本規則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證人依法被停職或停止職務,經所屬法院指定兼任人時準用之。前二項之繼任人或兼任人,應以有意願擔任者為優先;如均無意願者,所屬法院得指定同區或同所屬法院其他區之公證人,受指定之公證人非…
  2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法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遷調參考。
  21.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4條 …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依本法第七十七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依法停止職務及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法官人數。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限額比率。各機關報請司法院同意該機關法官從事在職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22.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分。三、最近三年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語能力之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由法官學院訂定外語能力認定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23.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2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24.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
  25.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5條 …修或考察期間涉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俟調查完竣且未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始得發給第一項之費用。違失行為於事後始知悉且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其已領之費用應予追繳。
  26.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算;研究報告經審核不及格者,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三、受停止職務或休職處分、辭職或請延長病假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分別自復職、再任或銷假上班之日起重新起算。四、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自復職之日起重新起算。但依法應…
  27.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4條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
  28.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8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者,其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即向所屬法院及公會陳報。所屬法院接獲前項陳報時,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其事由,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29.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9條 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之聲請,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前項命令之執行,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
  3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