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4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