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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 200 頁-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過程評鑑項目如下:一、生活考評。二、教與學考評。三、職務見習考評。四、國外研習考評。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4條 遴選或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評量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遴選或訓練成績評鑑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5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並函知各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6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為確保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保訓會應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資料。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7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8條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四、…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保留受訓資格:一、有第八條但書所定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二、有第九條事由,經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1條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2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收取必要費用。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3條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4條 …時數、預定訓練人數、推薦受訓名額、實施方式、評鑑方式、非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及收費項目等有關事項。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2條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3條 …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二人,縣(市)政府機關首長三人。軍公教人員代表由下列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一、公務人員代表五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銓敘部推派之。二、軍職人員代表二人,由國防部推派…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4條 …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或團體改派人員出席。前二項指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6條 …任之委員,如因故出缺或停職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代理人員繼任時,由行政院或內政部函送本會辦理聘兼事宜,繼任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應由原推派機關、團體推派新任人選,並函送本會辦理…
-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六人至十二人。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9條 …、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項。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0條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四、關於文件之收…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3-1條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4條 …務之行為。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四、關於公職人員財…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12條 …書記五人出缺後改置。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13條 …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監察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2條 …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擔任人權諮詢顧問,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視需要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