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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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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