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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
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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