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