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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 200 頁-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3條 …付懲戒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被付懲戒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4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三、已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四、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情…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5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6條 …第一項、第二項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或免議判決之情形者,職務法庭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二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第一項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三、到場之當事人於職務法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1條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職務法庭審判長、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裁判書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製作之,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裁判書之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5條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6條 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7條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職務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職務法庭以裁定駁回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8條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9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0條 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1條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2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3條 除別有規定外,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依本法第五十九條…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4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5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7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58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職務法庭第一審。前項發回判決,就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職務法庭第一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0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2條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4條 抗告,由職務法庭第二審裁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7條 …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職務法庭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8條 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裁判。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9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73條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除本法及本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本條例所稱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係指考查服務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者。第一…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1條 司法事務官,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司法事務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任、登記處主任,經銓敘合格者。四、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公證佐理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