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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
  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0條 …公約之規定。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1條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轄區內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戶政主管機關比對;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比對結果,應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通知其定期申報,並不定期抽查進用之實際狀況,義務機關(構)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指視覺功能障礙者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指視覺功能障礙者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二、日間活動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項後段所定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得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之。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身心…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有關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為:一、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經有罪判決確定。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依法令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時間。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提供適當之場地及服務窗口,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三、申請人應持身心障礙…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申請於非戶籍所在地之鑑定機構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者,應於鑑定七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定者,不受前條申請時間限制;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鑑定時間及地點,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
  27.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9.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
  30.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