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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1 頁-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7條 …一、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四、其他國…
- 行政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一、經營定期航線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二、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前項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以下簡稱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6條 …修理、大改裝妥適報告表(附件三)並依附件四規定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依核准之營運規範及維護計畫對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所從事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工作,應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7條 …,應於維護紀錄中記載維護計畫名稱及所完成之檢查。非屬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對所使用之航空器,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應依前項規定記載維護紀錄。前二項航空器,經認定不得恢復可用時,應由授…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3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三、主…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4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從事年度或一百小時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該裝備原製造廠提供或由其他來源獲得之檢查表。二、往復式發動機之航空器於簽證恢復可用前,應從事發動機試車,以確認下列項目…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三、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原公司章程。三、原公司登記…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十億元。二、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三、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經營國際或國內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使用之飛機至少三架。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三、市場供過於求。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四、擬…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核准籌辦期限內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需試航者,得免試航。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飛航,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暫停或終止。前項暫停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一年;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期間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第…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向民航局所屬就近…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民用航空運輸業…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如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五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三、有關航務者。四、有關機務者。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