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航線證書 第15條 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並應註明起迄經停地點、業務性質、期限及使用之航空器機型。前項註明使用之航空器機型變更時,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換發航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