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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35 頁-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1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即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財物。前項財物,應保管者為之登記保管,除有正當理由得許其使用全部或一部外,於執行完畢時交還,其不適於保管者,通知其家屬領回,如不領回者,得沒入或廢棄之。由保安處分處所以外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所屬單位作業基金決算之彙編審核事項。十三、關於本處採購、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與其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收、驗交、報損及報廢之監辦事項。十四、關於本處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十五、關於本處及所屬單…
-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5條 …為。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指定處所,不得藉故拖延。七、同住處所倘無炊煮設備,不得在處所內炊煮。八、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九、傳染病流行期間…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項收入之審核,經費流用與保留之申請,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物抽查與帳目核對事項,本室綜合業務事項。二、第二科:年度歲入、歲出預(概)算之籌編及分配預算之編製,預算之執行、控制,原始憑證之審核,採購案件之審核、監辦,預…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8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各按財物使用標準規定年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9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5條 …為。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指定處所,不得藉故拖延。七、同住處所倘無炊煮設備,不得在處所內炊煮。八、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九、傳染病流行期間…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解送人犯辦法 第17條 …定,致人犯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應視其情節重輕,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務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