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六章 庶務管理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