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200 頁-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條 …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1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二、水權。三、水質:(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三)整年之水…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三、水庫淹…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2條 …直。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響較多之處。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3條 引水壩(堰)之高度以能引取計畫取水量,並考慮該河川或設施地點泥砂淤積情形決定。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8條 …導(送)水管較長者,應視需要在管線上裝設洩壓閥或平壓塔等安全設施。五、視需要埋設二條管線並互相連接。六、送水管不得與有污染可能之其他管線、水池等相連接,且所有新設、修復、或抽換之管線應經過消毒後始可使用。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6條 …應有可靠之性能,加氯速率及數量應準確易於控制,並有良好之安全設施。三、加氯地點應選在氯劑能均勻混合於水中之處。四、加氯設備之容量,應以最大處理水量及最大加氯率決定之,並應有備用設備。五、流量經常有變化之處,消毒時應設自動…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8條 儀表控制基本原則之規定如下:一、儀表控制設備須能符合自來水設施之經濟效益及管理合理化。二、儀表控制設備之規模及自動化之程度,應依設施規模之大小,維護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能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9條 儀表控制管理室為設施管理之中樞,應有良好的環境,便於工作人員之服勤及儀器之操作養護。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1條 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酸鹼值、鹼度、硬度及有效氯等),應按其重要性予以監控,並將其結果作為整體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依據。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2條 …際為大。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最小滯洪量:指建築基地應提供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最小總體積。二、透水、保水設施: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或設施。三、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貯留屋…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標準規定辦理: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有關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最小滯洪量計算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5條 …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4條 …淹之風險。二、都市發展範圍快速擴張或重大建設計畫,原規劃排洪設施不足以因應,致有提高地區保護標準之必要。三、地表逕流受限於低地地形無法排入河川或區域排水,致重複發生積潦災害情形。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所或管道間;設置於地下一樓時,地面層並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惟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四、十六樓以上之建築物於原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之用戶配電場所之外,得依其用電性質、供電技術及實際需要…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端應加密封處理,以防止異物侵入。二、屋內配電場所:(一)消防設施:配電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規範。(二)通風設施:1.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設施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2.通風管道出口之樓層如為公…
-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每件應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條 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內者,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並應設置通風設施。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外者,其廢氣出口,應距離建物通風進氣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至少四‧六公尺。燃料電池設備安裝處周圍若儲存易燃或可燃之液體燃料,應設置適當消防…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條 …發電系統之直流及交流設備,應設置過電流保護裝置及接地故障保護設施。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2條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保護方法、維修及安全規定,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安全規定及保護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各電業設備介面間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發電業與輸配電業考量電壓及電流運轉操作情形所擬定之相關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之保護方法。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於電源線及電力網之分界點,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輸配電業考量電壓、電流及頻率運轉操作情形所擬定之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電力網之保護方法。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新設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檢具安全保護設施相關文件,辦理電業竣工查驗。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建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機制,其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