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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院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就現職人員派(聘)兼之。
  2.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3條 …,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前條所定職務,但可擔任前條以外之職務;現職人員除機要人員應免其機要職務外,應依法調整為前條以外之職務。經特殊查核,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併同前項財務資訊,交由人事甄審委員會審酌其情節及職務…
  3.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10-1條 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
  4. 行政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調兼之。
  5.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15條 …督導會報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6.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5條 …,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
  7.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24條 …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8.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
  9.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1條 …所需人員,優先自臺灣省諮議會移撥,其中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1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1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習六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前項訓練,包括資格取得訓練及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其訓練時數如下:一、資格取得訓練:(一)核子原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設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
  12. 立法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3條 …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1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
  1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包含現職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曾任候補、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經遴選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依…
  1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
  1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管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19.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2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20.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9條 …,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現職、選擇服務之建置法院、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得記載其學歷及經歷。建置法院應登錄特約通譯備選人姓名、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選擇…
  21.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22.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下列服務年資,視同實任法官之服務年資,並依前項規定計算:一、現職實任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其轉任前之實任檢察官服務年資。二、由實任法官轉任之現職司法行政人員或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回任法官,且服務年資未…
  2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
  24.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二、學經歷與現職。三、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同一人僅得受一機關團體推薦;如受重複推薦,司法院得不列入第一項之名冊。第一項機關團體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人出…
  25.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定之。法院應將聘任之…
  26.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2條 …之。二、交通工具及司機。三、隨扈一名。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27.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2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行政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錄事、庭務員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29.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9條 …審理事件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報請司法院調用現職人員分任之。
  3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4-1條 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