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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3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擬訂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前二項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4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5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其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項運作過程中之管制及相關處分事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其興建或運轉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造執照及運轉執照申請合併辦理。前項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之除役,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
  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7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8條 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擔其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所需費用。
  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之業者處置其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其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
  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0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本法施行前,前條第一項接受委託處理或貯存之放射性廢棄物,其最終處置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2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停止興建或運轉命令。棄置放射性廢棄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5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6條 …應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額度提撥百分之二以上之金額籌撥經費,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前項研究發展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8條 …,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視為已取得運轉執照,得繼續運轉至原核准有效期限屆滿為止。本法施行前,已負責操作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運轉…
  1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9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本法公布施行後,以教學、研究、醫療為目的之新建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得以前項規…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以下簡稱生產設施)係指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設施。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須由外國自然人運轉操作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時,應由設施經營者檢具該外國自然人於國外運轉操作相同機組三個月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
  17.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
  19.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1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及貯存作業,應符合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
  20.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二、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三、廢棄物處理系統、設備或組件之設計能抑制劣化、防止洩漏,並考慮減少廢棄物容積。四…
  21.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
  22.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概述。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四、固化體盛裝容器。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六、不合…
  23.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五、容器外表應平整、易於除污並避免頂部積水。前項容器應考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各階段作業之技術可行性。
  24.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防蝕方式。四、試驗方法、標準及結果。五、品質保證。六、容器於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作業各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5.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輻射劑量率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者,應採遙控或在加強輻射防護管制下操作。
  26.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如下:一、貝他及加馬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二、阿伐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
  27.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2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輻射示警標誌之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二公分。
  28.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輻射監測設備。二、具有火災偵測受信及消防設備。三、具有洩水收集功能及取樣設備。四、具有廢棄物接收、偵檢、操作監控及貯存之功能。五、訂定最高貯存活度或…
  29.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1條 處理設施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未經安定化處理者,貯存不得超過五年。經評估無法於五年內進行安定化處理者,經營者應提報安定化處理規劃,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繼續貯存。
  30.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