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第12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輻射示警標誌之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二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