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處理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廢棄物處理系統,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