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9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80 頁
  1.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9條 建築物興建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使用執照,該縣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其經依法查驗合乎規定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2.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3.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縣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二、使用執…
  4.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5.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縣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交通、景觀、環保、防火或防空避難等之設計與構造,於不違反法律規定範圍內,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6.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7.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在前項地區或場所內興建建築物,應於專用下水道完工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8.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4條 …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
  1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
  1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0條 …則。(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三)規約範本。(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二、專業科目:(一)事務管理人員: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2.公寓大廈管理…
  1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13.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1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 …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條 …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1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1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9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
  1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
  1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3條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六、區分所有權…
  2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6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
  2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8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前項起造人為數人…
  2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3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6條 …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條 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條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緊急廣播設備。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四、消防幫浦。五、消防用排煙設備。六、緊急昇降機。七、緊急照明燈。八、出口標示燈。九、避難方向指示燈。十、緊急電…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9條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0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