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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68 頁-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4條 …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9條 …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9-1條 …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5條 …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54條 …項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徵收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31條 …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4條 …於辦竣權利變更登記前,主管機關得經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合併為共有,但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依第一項辦理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時,得予標售。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9條 …放棄優先買回權,其申請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合併申請買回。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前項轉載,應通知他項…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3條 …債權債務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合併或變更組織型態時,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應隨之移轉。
-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間以現占有人之占有期間計;其為繼承或繼受占有者,占有之期間得合併計算。第一項第一款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1條 …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6條 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4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3條 …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2條 …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8條 …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一、段區域調整清冊。二、合併清冊。三、重測結果清冊。四、未登記土地清冊。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0-1條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4條 …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5條 …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七、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八、依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4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二、設定有抵…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4條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三、原地…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1條 …之。二、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三、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線處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4條 …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0條 …者,得申請建物複丈:一、因增建或改建。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3條 …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