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3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二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第283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