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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67 頁-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8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9條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0條 工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1條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2條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3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4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5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6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7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8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9條 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0條 …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1條 …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2條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3條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4條 …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9條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1條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7條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況。二、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因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時,應即解散。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工廠申請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兩份,送由該公會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該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上開影本各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事業單位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工廠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