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
- 第5條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 第6條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
-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籌備會之任務如左: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
- 第8條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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