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一節 設立 第6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