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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6條 …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辦理,並應由使用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
  2.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8條 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由使用人負責養護,如因養護不善致他人遭受損害時,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3.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9條 使用人因使用公路用地,致使公路設施損毀或肇致災害時,其修復賠償應由使用人負責。
  4.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條 …機構負擔。第二項設施之遷移,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通知使用人估計所需費用並編列預算辦理,如屬急要工程,不及編列預算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先行墊款,再由使用人列入下年度預算歸還。
  5.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1條 …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公路統一挖掘、修復單價及實際數量結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許可…
  6.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0條 …條規定申請許可外,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7.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2條 …、電信線規定如下: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橋梁上或隧道內設置者,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辦理。二、電力線或電信線沿橋梁設置者…
  8.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7條 …設施,除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為原來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使用人會勘確定後,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9. 行政公路法 第30條 …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
  10. 行政公路法 第30-1條 …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
  11. 行政公路法 第60-1條 …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72條 …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應裝於該艇之艙內,該艙應能容納是項設備及使用人員。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1條 …之貨物裝卸設備,除依本編實施定期檢驗外,船舶所有人應責由有關使用人員適時予以保養,並於每次裝卸作業前施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必要措施。
  14. 行政商港法 第12條 …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15. 行政商港法 第14條 …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
  16.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4條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17.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5條 申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預計…
  18.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1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流量並保持有序飛航所提供之服務。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十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
  2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條 …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
  2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條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2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條 …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之申請、分類與限制、認可、發證、…
  2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7-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前二項飛航模…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0條 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如不適航,應停止飛航;檢查員或機長認為不適航時,亦同。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機關、團體指派合格人員檢查航空…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並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航空器飛航作業、飛航準備、飛航時限規範、航空器性能操作限制、航空器儀表、裝備與文件、航空器通信與航行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與遵守事項、失事與意外事件之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危險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危險物…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1條 …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3條 …核准。前項安全檢查之方式,由航空警察局公告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載運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安全檢查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與其所攜帶及託運之行李、物品於進入航空器前,應接受航空警察局之安全檢查,拒絕接…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5條 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