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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3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2. 司法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5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2條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0條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
  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2條 …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
  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8條 …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賠償者,準用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2-2條 …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9.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0.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8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11.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9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1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1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條 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
  1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8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1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1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1條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
  1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2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1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4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未依前二…
  1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5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2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
  2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8條 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程序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
  22.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1條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
  23.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2條 …述;如有爭執者,其理由。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第一項答辯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前項第二款之方案得僅陳報…
  2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2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7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2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3條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四、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五、程序代理人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訴狀宜記載事項,準用第…
  2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9條 …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
  2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3條 …,法院不得開示該證據。但為聽取意見而有開示之必要時,得向程序代理人開示。非向本人開示即難達其目的者,並得向本人開示。法院於前項開示前,應通知證據持有人。持有人於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得聲請對受開示者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於聲…
  2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5條 …,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
  3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對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