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8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18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