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7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業調解程序 第27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