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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酬勞。(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二、講座經費。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四、出國旅費。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保養、維修及租賃。六、新興工程。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
  2. 行政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基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3. 行政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學雜費收入及其他…
  4.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
  5.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條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6.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3條 …迅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工作,且為未來產生堰塞湖之標準處理模式之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為限。本會辦理前項補助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補助工作項目、申請資格、申請期限、應檢附之必要文件、補助比率、補助款撥付及核銷、執行管考及其他…
  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
  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條 …、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
  1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11.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6條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前項研究學院預算隸屬於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12.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7條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五)研…
  1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8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二、創新計畫書。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四、校務會議審議通…
  1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創新計畫書,應載明研究學院對下列事項之規劃:一、創新理念及計畫特色。二、創新計畫期程、所在地。三、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研究學院之資金規劃與參與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四、院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
  1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1條 …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2條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前項結果報告…
  1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
  1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5條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
  1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6條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
  2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7條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
  21.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8條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
  22.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9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六、創新計畫變更之…
  2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0條 研究學院置院長一人,由管理會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任期,至多與該屆管理會委員同。院長依法令及研究學院規定綜理院務,執行管理會之決議,受監督會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研究學院。院長應為專任或…
  2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1條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產學會任務如下: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
  2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2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2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3條 研究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及國外學歷採認程序,不受大學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
  2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4條 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2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5條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
  2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6條 研究學院非以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執行產學合作事項,其獲得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準用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3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7條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