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4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監督機制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