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1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第31條 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