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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 200 頁-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驗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醫事檢驗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4條 設置法醫部門,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一、法醫部門配置簡圖。二、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三、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含醫事人員、技術及行政人員)人數及其姓名、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5條 …醫部門,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法醫部門之明顯處所。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勵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及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公告之。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前二條之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期間、申請資料、獎勵細目與模式、獎勵對象、審查程序、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辦理申請獎勵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獎勵機構,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8條 …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 行政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3條 …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 行政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
- 行政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藥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之藥師。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一、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劑生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藥劑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藥劑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藥劑生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藥劑生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藥劑生申請執業執照及實施繼續教育,準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藥劑生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藥劑生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藥劑生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
-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藥劑生之懲戒,適用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之規定。
- 行政聽力師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條 請領聽力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