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條 法規: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23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一、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