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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前條第一項業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且未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前項第二款所定…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四、經營電…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8條 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除第六條第四款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由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為之。前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維持其資訊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
  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9條 …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主管機…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1條 …金來源說明。五、公司章程。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2條 …項屆期未補正。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5條 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後續增加於同一國家或地區與境外機構合…
  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0條 …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命令解散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應洽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其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5條 …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6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已依規定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後,仍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業…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3條 …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業務者違反該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之規定。二、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經通知未至主管機關辦公處…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條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之投資或交易。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條 …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行為。二、詐欺行為。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契約。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證券投資信託…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9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並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2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5條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