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5 / 200 頁
  1.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0條 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3.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1條 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並由秘書以上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監獄得商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之人士,就受刑人之調查資料、個別處遇計畫為必要之參…
  4.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2條 調查審議會議審議事項如下:一、受刑人入監調查資料及個別處遇計畫。二、在監複查資料。三、出監調查資料。調查審議會議應每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5.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6.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0條 機關應加強吸菸與防火關聯性之宣導,以為應變。
  8.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1條 機關應訂定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實施計畫,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2條 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
  10.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3條 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三、不吸菸及戒菸…
  11.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4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12.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按月將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理情形,於次月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13.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6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4.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15.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17.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2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一、飲食給養。二、生活設施改善。三、疾病醫療改善。四、貧困救助。五、教化輔導。六、死亡慰問。七…
  2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2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得依下列基準提列,經機關長官核定後為之,其最高金額如下(以新臺幣計):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二十萬元。二、收容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四十萬元…
  2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收容人攜帶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物品,機關認應代為保管者,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登記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經收容人確認後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代為保管之物品如發還收容人使…
  2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之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機關得不予代為保管。前項機關不予代為保管之物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人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物品逕為毀棄、送交合適…
  2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三、圖書雜誌。四、信封、信紙、郵票、筆。五、親友照片。六、眼鏡。七、全民健康保險…
  2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關…
  2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之物品,得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就其使用時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作合理必要之禁止或限制,並使收容人知悉。
  2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物品。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原經移出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除移入機關認收容人對該物品之使用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外,應許其使用之。
  3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