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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 200 頁-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
-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
-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要措施。
-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經許可籌設之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於四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提出申請,經民航局、航空站經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並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合第六條之規定,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相關設施設計圖。三、相關位置圖或配置圖。四、設施設置前後之營運狀況差異分析,包括:作業面積(含倉儲設施、停車場)、資本運用、營運能量、…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並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始得啟用。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於原核准土地範圍外相鄰之土地上增設航空貨物集散站相關設施時,其停車場面積得併計算之,但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後,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另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不得出租或轉移他人使用。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集散站經營業經核准登記發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一、受勒令歇業處分。二、自發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由民航局核發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五),始得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二項規定取得籌設許可申請開始營業者,應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明文件影本。第一項及第二項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規定,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經前項許可時,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應檢附原領自辦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 行政氣象法 第17條 …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氣象法 第1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
- 行政氣象法 第20條 …象局或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所認證許可之實驗室,申請校驗合格後,方得使用。各專用觀測站設置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應按校驗週期,向中央氣象局或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在國際上與我國…
- 行政氣象法 第24條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3條 …體或個人,依本法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申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從事本辦法所許可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之預報人員,須曾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相關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5條 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機關、學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團體章程或章程草案影本。三、預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四、業務計畫書五份…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氣象局發給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許可證登載之事項如下:一、許可之氣象、海象或氣象及海象預報業務類別。…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7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一、許可之業務計畫辦理狀況資料。二、組織運作、設施及作業場所狀況資料。團體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章程影本及歷次董事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
- 行政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9條 …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第四條之規定者。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 行政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2條 …中央氣象局)、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認證許可之實驗室(以下簡稱校驗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用觀測站申請,就所設置之觀測儀器施行校驗。
- 行政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或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之國家標準,且其校驗週期,依校驗單位之校驗規範辦理。前項校驗規範由校驗單位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