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站地勤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地勤業者限期改善。航空站地勤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