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