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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第5條 …)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
  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1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1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外語導遊人員。二、華語導遊人員。
  1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1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1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
  1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
  2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21.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2.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2條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3.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24.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4條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25.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5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一、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
  26.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6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
  27.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7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一。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三、在教育行…
  28.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8條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職系專長。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
  29.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9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
  30.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10條 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