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外語導遊人員。二、華語導遊人員。
- 第3條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 第4條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 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
- 第6條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 第7條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 第8條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
- 第9條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
- 第10條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
- 第11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 第12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 第1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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