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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特殊教育學校或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應邀集具特殊教育、建築及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等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及審議。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
  2.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9條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五、研究發…
  3.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0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4.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1條 前條第四項第三款職業輔導及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由學校視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協助辦理學生職場實習、就業輔導或該類課程教學等事項。
  5.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2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
  6.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3條 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或有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並得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其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
  7.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4條 特殊教育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之,並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各校定之…
  8.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5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9.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未符合本標準者,視實際狀況逐年調整之。
  10.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4條 …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條 …條第四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輔導人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聘用之人員:一、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聘用之社會…
  1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
  1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求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前項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
  1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依前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1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6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
  1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培訓、配置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作業。
  1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8條 專業輔導人員執行專業諮商、家庭訪問、巡迴督導等業務時,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設備、經費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1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9條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
  2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0條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一、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
  2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解聘:一、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二、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
  2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3條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
  2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5條 專業輔導人員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
  2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7條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為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及二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
  2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8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但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前項經費,…
  2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9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一、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2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
  29. 行政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三、國立…
  30. 行政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未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