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