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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
- 第10條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
- 第12條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
- 第13條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或有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
- 第14條特殊教育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
- 第15條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
- 第16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未符合本標準者,視實際狀況逐年調整之。
- 第17條本標準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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